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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卢力与黄宏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力,黄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卢力,男,汉族,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黄宏程,男,汉族,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卢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宏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宣民一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宏程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力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损失费411557.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7610元,并承担受理费、评估费、投递费合计20132元、执行费6375元。执行中,卢力、黄宏程分别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2013)宣中民申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案执行。现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宣中民一再终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即“再审申请人黄宏程及再审申请人卢力均放弃与宣城市某房屋及设备租赁有关的租金、损失赔偿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已执行部分不再返还,未执行部分不再执行)”,故本案执行依据(2011)宣民一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宣民一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