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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某某联社与高某某、时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联社,高某某,时某某,陕西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37-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时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4442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时某某已将全部案件款交至申请人某某联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444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