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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省铜山电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省铜山电缆厂撤诉的行为系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3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濮阳市义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