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定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定成,廖论宏,刘亚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一终字第2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定成,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岭背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戚曙光,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志能,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严塘小学***号。系上诉人肖定成之舅爷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论宏,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邵县酿溪镇汤仁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冬梅,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亚丽,女,1972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双清区跃进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二巷**号*单元***号。因吸毒于2013年3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定成、廖论宏、刘亚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定成、廖论宏、刘亚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定成及其辩护人戚曙光、何志能,上诉人廖论宏及其辩护人杨冬梅,上诉人刘亚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肖定成、廖论宏商议合伙贩卖毒品,由肖定成提供资金,廖论宏对外进行毒品买卖。2014年6月6日,肖定成出资3100元交廖论宏购进毒品进行贩卖,廖论宏拿到钱后通过被告人刘亚丽介绍在邵阳市“金港宾馆”208房间从一男子手中购买到1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6月7日至8日,肖定成约刘小松、周雄心等人到景江宾馆702房间打牌时,用打牌抽水的1000元钱向廖论宏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同年6月9日,廖论宏向吸毒人员肖栋梁、孙铁红共贩卖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1.4克甲基苯丙胺,得赃款350元。后廖论宏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净重5.4克的甲基苯丙胺7包,净重2.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5粒。案发后,廖论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原判采信扣押清单、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定成、廖论宏、刘亚丽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肖定成、廖论宏系主犯,刘亚丽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廖论宏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肖定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廖论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亚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肖定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廖论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刘亚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诉人肖定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肖定成与廖论宏购买并贩卖20克毒品的证据不足,能够查明的毒品数量只能认定为9.7克,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廖论宏上诉提出:认定他贩卖毒品20克的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9.7克,原判量刑畸重。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廖论宏贩卖20克毒品的证据不足。廖在共同贩卖毒品中是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应在3年以下处刑。上诉人刘亚丽上诉提出,她给廖论宏介绍购买毒品时,不明知廖论宏是用来贩卖的,原判量刑过重。出庭检察人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肖定成、廖论宏均系吸毒人员。为偿还赌债,肖定成找廖论宏商议合伙贩卖毒品,并商定由肖定成提供购买毒品的资金,廖论宏对外进行毒品买卖。2014年6月6日,肖定成到位于新邵汽车北站的“金典寄卖行”将自家的湘E235**货车以2万元的价格作抵押筹得毒资。后肖定成打电话将廖论宏约至新邵景江宾馆702房间,并拿出3100元交与廖论宏,要廖用于购买毒品进行共同贩卖。廖即当面打电话与上诉人刘亚丽联系好购买毒品用于贩卖。2人谈好购买甲基苯丙胺的价格为85元每克,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价格为35元每克后,廖论宏按照刘亚丽的要求,坐车赶到位于邵阳市资江一桥前的金港宾馆208房间,通过刘亚丽介绍,廖从一男子手中购买15克甲基苯丙胺和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廖论宏返回新邵景江宾馆后,因肖定成有事已前往邵阳市,廖便在宾馆将毒品分装成小包以便于贩卖。当日17时许,肖定成返回景江宾馆,廖论宏将分包好的毒品交由肖定成查看。同年6月8日,肖定成在新邵县景江宾馆702房与他人一起打牌,并用打牌抽取的1000元现金向廖论宏购买约4克甲基苯丙胺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吸食。同月9日,廖论宏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栋梁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7克甲基苯丙胺;当日15时许,孙铁红打电话给廖论宏购买毒品吸食,廖论宏在新邵八中路口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孙铁红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7克甲基苯丙胺。廖论宏卖完毒品返回宾馆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廖身上搜出净重5.4克的甲基苯丙胺7包,净重2.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5粒。另查明,2014年6月10日,廖论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证明公安民警从廖论宏身上搜缴出净重5.4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7包,净重2.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5粒;从吸毒人员孙铁红身上搜缴获出甲基苯丙胺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毒品)字(2014)83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廖论宏处扣押的2.6克颗粒物和5.4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2.6克颗粒物中还检出有机掺杂物乙基香草醛和咖啡因。辨认笔录,证明肖定成辨认出,廖论宏是拿着他出资的3100元去购买毒品的人;廖论宏辨认出刘亚丽是介绍他购买毒品的人,肖栋梁、孙铁红是从他处购买毒品的人;刘亚丽能辨认出廖论宏是发信息给她购毒品的人;孙铁红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人是廖论宏。证人孙铁红的证言,证明他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吸食毒品。2014年6月9日,他花150元从廖论宏处购买重约0.2克冰毒和1粒麻古准备用于吸食,路过新邵城市花园大门口时,被民警抓获,所购毒品被当场收缴。证人肖栋梁的证言,证明他从2013年开始吸食毒品,2014年6月9日,他出200元钱向廖论宏购买冰毒和麻古后,在星期六宾馆502房和廖论宏、刘风华一同吸食。证人刘风华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9日,他和肖栋梁、廖论宏在星期六宾馆502房间共同吸食毒品。通话清单,证明刘亚丽和廖论宏、廖论宏和肖定成、廖论宏和孙铁红的通话情况。侦查机关提取的手机信息笔录及照片、金港宾馆208房间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证明廖论宏以手机信息的形式通过刘亚丽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的情况,同时廖论宏于2014年6月6日11时26分来到金港宾馆208房间,不久后从该房间内走出一男子,过了约1个小时后,该男子又回到208房间,随后廖论宏、刘亚丽及该男子等人相继从208房间走出。金典寄卖行当票收据,证明肖定成于2014年6月6日将自己的湘E235**以人民币2万元作抵押,抵押期为半个月。新邵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明上诉人廖论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上诉人刘亚丽因吸毒于2013年3月14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时间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14日。上诉人廖论宏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6日早上8时许,肖定成说他正在当车子,当好车子后,肖定成与其朋友在新邵景江宾馆702开好了房间。在房间里,他便当着肖定成的面打刘亚丽电话联系买毒品事宜。肖定成得知麻古是35元/粒,冰毒85元/克后,就给了他3100元钱,要他去买15克冰毒和50粒麻古,剩下的钱就算车费。她来到邵阳市一桥前面的金港宾馆208房先递给刘亚丽2950元钱,刘嫌少,他就抽回50元钱,然后又多给了1张100元的钱,一共3000元整,但刘亚丽要他把钱给当时在房间的1个男子,他从该男子手中买到20克毒品后,返回新邵景江宾馆将毒品进行分装,并将毒品给肖定成看。到6月8日下午5时许,肖栋梁、周雄心等人到景江宾馆打牌时,以抽水的1000元钱在他处购买了4克多冰毒和10粒麻古。同时自己也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被公安搜缴。上诉人肖定成的供述,证明他因赌博输了20多万元,就想通过贩卖毒品来还利息。他知道廖论宏贩卖毒品后,就与廖商量贩卖毒品事宜,并约定由他出资给廖论宏购买毒品,廖论宏负责购买毒品来贩卖,利润两人平分。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他在新邵县汽车北站附近的金典寄卖行将自己的湘E235**货车以2万元的价格作抵押,将其中3100元交给廖论宏去买毒,后来廖论宏当面给刘亚丽打电话问毒品的价格,得知麻古是35元/粒,冰毒是85元/克后,廖论宏便到刘亚丽处买了15克冰毒和50粒麻古。6月6日至9日,他约了周雄心、刘小松等人来新邵景江宾馆702房打牌,并用打牌抽水的1000元钱向廖论宏购买毒品吸食。上诉人刘亚丽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6日,廖论宏打电话给她要求购买毒品,后两人通过手机信息联系,她要廖论宏到邵阳市金港宾馆208房间来,宾馆房间中当时还有几个男子;同年的6月10日,廖论宏又打电话说要购买毒品,后她到邵阳市青龙桥附近去接时被抓获。15、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廖论宏、肖定成、刘亚丽的年龄和身份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定成、廖论宏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诉人刘亚丽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三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肖定成、廖论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亚丽居间介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廖论宏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肖定成、廖论宏上诉及2上诉人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肖定成与廖论宏购买并贩卖20克毒品证据不足,能够查明的毒品数量只能认定9.7克,量刑过重。经查,肖定成、廖论宏以贩卖为目的购买15克甲基苯丙胺和5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2上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根据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故原判以肖定成、廖论宏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并无不当。原判根据2上诉人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在法定刑辐度内量刑亦并无不当。2上诉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廖论宏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廖是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应在3年以下处刑。经查,廖论宏在肖定成的提意下积极参与购买和贩卖毒品,起了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廖论宏有立功表现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但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廖论宏有自首情节。本案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廖论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上诉人刘亚丽上诉提出,她给廖论宏介绍购买毒品时,不明知廖论宏是用来贩卖,原判量刑过重。经查,从刘亚丽与廖论宏之间购买毒品的手机交易信息看,刘亚丽对廖论宏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主观上是明知的,刘亚丽、廖论宏的供述以及金港宾馆的监控录像等证据也印证这一事实,足以认定。原判根据刘亚丽是从犯,已对其减轻处罚,并非过重,故刘亚丽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徐 成代理审判员 王彦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