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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恢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古飞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恢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昭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古飞翼,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铜都农村合作银行新城支行与古飞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狮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古飞翼在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提取被执行人古飞翼在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的补偿款410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跃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