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雅娟与刘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雅娟,刘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刘雅娟(系刘涛之女),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刘涛,男,193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代理人刘雅芹(系刘涛之女),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雅娟请求法院宣告刘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雅娟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现患有脑梗,近两年来言语不能,瘫痪,无正常判断能力,需他人照顾日常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及有关规定,认定刘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本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刘涛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5月10日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涛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为痴呆状态,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事实根据,经鉴定机构鉴定被申请人刘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丽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