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亮与被告陈志鸿、林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亮,陈志鸿,林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陈宏亮,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志鸿,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雅红,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亮与被告陈志鸿、林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