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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占胜、郎路生、李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李占胜,郎路生,李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住所地珲春市。负责人:梁树明,行长。被执行人:李占胜,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郎路生,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铁军,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占胜、郎路生、李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115.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2.50元、申请执行费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占胜、郎路生、李铁军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