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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诉赵磊、冯宇航、赵玉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赵磊,冯宇航,赵玉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30号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李法利,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小勇,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赵磊,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冯宇航,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玉涛,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诉被告赵磊、冯宇航、赵玉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赵磊、冯宇航、赵玉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白作信用社承担。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姬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