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跃坤与陈丽燕、刘德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跃坤,陈丽燕,刘德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叶跃坤,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王华榕,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丽燕,女,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刘德益,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叶跃坤与被执行人陈丽燕、刘德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6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陈丽燕名下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账户、厦门银行账户和被执行人刘德益名下农业银行厦门分行账户、厦门农商银行账户、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拆迁安置房尚未建设,本院已经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丈夫刘德益拆迁过渡费,过渡费尚未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6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榆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