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刘孝文、张丽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刘xx,张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30号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文xx。委托代理人:王xx,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xx,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xx,台湾居民。被告:张xx,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刘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5元,财产保全费2197元,由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简碧华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