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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刘孝文、张丽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刘xx,张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30号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文xx。委托代理人:王xx,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xx,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xx,台湾居民。被告:张xx,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刘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5元,财产保全费2197元,由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简碧华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