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美青,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美青、张建、被告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在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被告当时是服役军人,故双方很少见面,在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论对原告还是孩子都毫无责任心,不管不问,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两人之间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婚姻已没有存续下去的必要,因双方无法协商,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任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偶尔的吵架源于双方的一点小误会,达不到离婚的程度,双方还有孩子,被告没有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任某,现跟随原告生活,另,原告现怀孕7个月左右。××××年××月××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原、被告在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无论对原告还是孩子都毫无责任心,不管不问,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两人之间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子女,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彼此间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与摩擦是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不应因生活中发生矛盾而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张旭艳人民陪审员 刘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