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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23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乙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船厂宿舍(产权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034**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某甲所有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东路船厂宿舍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03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小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彩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