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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曹某某(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94号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给付被执行人曹某某补偿款及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婚生女王某乙抚养费。因被执行人曹某某未能全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5年5月28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2015)双执字第003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北晟华苑小区房屋产权过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