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月良与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月良,磐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初字第4号原告卢月良。被告磐安县公安局,安文镇双溪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傅怀英。原告卢月良不服磐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月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羊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