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卢月良与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月良,磐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初字第4号原告卢月良。被告磐安县公安局,安文镇双溪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傅怀英。原告卢月良不服磐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月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羊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