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通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吴江市华通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63号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南xx市场xx。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吴江市华通鞋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xx。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华通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金玲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芦 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