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施能胜与粘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能胜,粘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施能胜,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粘忠连,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施能胜与被告粘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能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志华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