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任海平与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平,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民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平。被执行人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劳仲案字(2014)17号裁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21603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晨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