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林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信郁与马步家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汪林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朝鲜族,汪清林业局退休工人,住汪清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汪清林业局退休工人,住汪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姜某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为避免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4)汪林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新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庆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