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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钱伟东与无锡市龙之鼎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东,无锡市龙之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172号原告钱伟东。被告无锡市龙之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洪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东与被告无锡市龙之鼎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伟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钱伟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钱伟东预交),由钱伟东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