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尹维功与吴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尹维功,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吴建平,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功与被告吴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维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尹维功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维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维功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