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尹维功与吴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尹维功,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吴建平,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功与被告吴建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维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尹维功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维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维功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