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玉兰与张建明、李勇、陈小青、李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兰,张建明,李勇,陈小青,李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尹玉兰,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忠飞,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李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陈小青,男,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李大荣,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尹玉兰与被告张建明、李勇、陈小青、李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尹玉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玉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6元,减半收取9908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计11908元,由原告尹玉兰负担。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