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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087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含山县林头镇裕林社区,法定代表人黄远霞,实际负责人胡某甲。诉讼代表人刘长保,任公司车间管理。被告人胡某甲,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巢湖市。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长保、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胡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总额9.5%至11%“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豆正玲(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另行处理)从徐州天合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天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瑞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含山县聚源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巢湖销售分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2800907.25元,税额406969.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认证并抵扣税款。被告人胡某甲支付豆正玲开票费275451.83元。2012年10月11日,含山县国家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被告单位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228372.35元申报进项税抵扣不当,决定责令该公司补交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被告单位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实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178597.15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14日,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向含山县国税局补缴了全部不应抵扣的增值税款178597.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胡某、熊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统计表、税务登记表、企业财务单据、含山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自查报告、银行交易记录、记帐簿、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是代开不是虚开;2、自首;3、积极退赃;4、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赃、自愿认罪且属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然有实际的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人认为这种代开行为不是虚开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2、3、4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含山县朝霞铸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胡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科平代理审判员  杨吉磊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翠平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