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惠州市琼苑酒店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州市琼苑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惠州市琼苑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新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琼苑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惠州市琼苑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完毕,执行标的款31275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8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