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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桂斌与梁伟明、刘可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桂斌,刘可儿,梁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江桂斌,住广州花都区。被告:刘可儿,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梁伟明,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桂斌诉被告刘可儿、梁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桂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桂斌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伟明、刘可儿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桂斌撤回对被告梁伟明、刘可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桂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倩菲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