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周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春芳与王文军、薛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芳,王文军,薛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春芳。委托代理人俞翀(受王春芳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军。被告薛冬梅。委托代理人朱凯(受王文军、薛冬梅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芳诉被告王文军、薛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春芳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王春芳承担。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