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1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阜南县柳编厂职工,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5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2015年4月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质。2013年1月6日9时5分,吴某某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沿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北仓汽修厂对面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孙某乙相撞,造成孙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乙颅脑损伤构成重伤,右胫骨骨折构成轻伤。经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9时5分,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其所有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仓汽修厂对面时,因操作不当,将前方同向步行孙某乙撞伤。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所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被害人孙某乙颅脑损伤构成重伤,1十1缺失、右胫腓骨骨折构成轻伤。经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到阜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同年3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孙某乙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乙各项经济损失317000元,被害人孙某乙及其近亲属对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吴某某在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该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朱某、王某、孙某甲、倪某、张某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在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远远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