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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康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康某,宣化荣华医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苏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康某负担。审判员  吕书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洪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