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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