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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方志刚与郭奕辉、张爱琴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志刚,郭奕辉,张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方志刚,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郭奕辉,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张爱琴,女,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方志刚与被申请人郭奕辉、张爱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方志刚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奕辉、张爱琴名下18,000元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方志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方志刚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贤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