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琦与被申请人荆门市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张琦,男,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被告荆门市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与被告荆门市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以双方达成解决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对被告荆门市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免交352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丁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