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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执恢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安吉县恒宇椅业有限公司、安吉台安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安吉县恒宇椅业有限公司,安吉台安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徐爱祥,费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安执恢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玉华路23号。负责人:宋波。被执行人:安吉县恒宇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竹产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爱祥。被执行人:安吉台安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高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莫建林。被执行人: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被执行人:徐爱祥。被执行人:费福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吉县恒宇椅业有限公司、安吉台安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徐爱祥、费福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湖安商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024520元(含诉讼费245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尚有债权402452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安吉台安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法院三次司法网上拍卖均流拍,其余执行人安吉县恒宇椅业有限公司、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徐爱祥、费福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安执恢字第23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安吉县恒宇椅业有限公司、安吉台安中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振州建设有限公司、徐爱祥、费福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对(2014)湖安执民字第2541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涛人民陪审员  李成杰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