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凌谋诉暴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某某,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凌某某被执行人暴某某申请执行人凌某某与被执行人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32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暴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凌某某门窗款21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凌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暴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门窗款21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暴某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凌某某门窗款2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15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