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李秀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利,李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17号申请人刘德利,农民。被执行人李秀和,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刘德利与被执行人李秀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田崇林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