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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李秀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利,李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17号申请人刘德利,农民。被执行人李秀和,农民。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刘德利与被执行人李秀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田崇林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