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栗华与李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华,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栗华,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建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里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栗华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59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