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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栗华与李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华,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栗华,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建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里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栗华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59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