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行终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颜军陵与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军陵,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终字第000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军陵,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汪群,该委主任。上诉人颜军陵与被上诉人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房屋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做出的(2015)南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颜军陵对案涉拆迁许可证的延期提起其他行政诉讼,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 俊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