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林凤英诉王利峰、杜宽、郭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凤英,王利峰,杜宽,郭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296号原告:林凤英,农民,住通河县。被告:王利峰,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栾毅,通河县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杜宽,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士范。被告:郭义,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郭丽蓉,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士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凤英诉被告王利峰、杜宽、郭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凤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林凤英负担;保全费1045元全部退回。审 判 长 袁 巍审 判 员 尚立军人民陪审员 聂连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二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