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邢秀荣、徐春荣等与肖庆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荣,徐春荣,肖庆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20号原告:邢秀荣,女,195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徐春荣,女,193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峰,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肖庆新,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秀荣、徐春荣诉被告肖庆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