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执民字第2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埭溪支行与湖州新小小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小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埭溪支行,湖州新小小工艺品有限公司,王小平,何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吴执民字第2990-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埭溪支行。被执行人:湖州新小小工艺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平。被执行人:何连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州新小小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埭溪镇创业大道20号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湖土国用(2008)字第51-15075号]、该宗土地上的有证(包括证上注明的坐落于埭溪镇工业功能区创业大道北侧的房产)和无证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i0218965、i0213525、i0220698),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