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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徐某。被告:朱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