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祝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吴XX。被告祝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许 祥人民陪审员 刘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