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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祝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吴XX。被告祝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祝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许 祥人民陪审员  刘 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