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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丁玉兰与李大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兰,李大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兰,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大胖,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大胖存款3277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