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红、郭玮、郭杨与被执行人郭文革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杨,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玮,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文革,女,汉族。关于杨晓红、郭玮、郭杨申请执行郭文革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继承人郭德周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高阳里33号房屋一、二层建筑面积52.92平方米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杨晓红、郭玮、郭杨继承所有,申请执行人杨晓红、郭玮、郭杨共同支付被执行人郭文革房屋折价款51275元。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晓红、郭玮、郭杨按照判决书已将房屋折价款51275元支付被执行人郭文革,但被执行人郭文革未能协助申请执行人杨晓红、郭玮、郭杨办理西安市莲湖区高阳里33号房屋一、二层建筑面积52.92平方米房屋的过户手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郭德周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高阳里33号2号建筑面积52.92平方米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1100110009Ⅰ-2-2)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晓红(身份证号610104196311221620)、郭玮(身份证号610104198704100626)、郭杨(身份证号610104199611300623)三人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