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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荔县朝邑镇。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C1型驾照驾驶陕E335**号北斗星牌轿车,沿31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城村十二组路口西41.5米处时,撞于前方同方向鱼伟民无证驾驶的无牌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尾部,致鱼伟民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C1型驾照驾驶陕E335**号北斗星牌轿车,沿31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城村十二组路口西41.5米处时,撞于前方同方向鱼伟民无证驾驶的无牌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尾部,致鱼伟民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8万元,已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案件来源。2014年12月10日20时06分,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匿名人员报称,在高城路口,一辆小车与一辆拉竹竿车相撞,有人伤,现场在。2、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该起事故经大荔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鱼伟民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4、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受害人家庭成员有:儿子鱼海翔;女儿鱼晓艳;妻子刘彩云。均系居民家庭户口。5、死亡注销证明。证明鱼伟民,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2127196307155479。2014年12月10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二)证人证言1、证人翟理信证言。2012年12月10日,他开车去王某某家吃饭喝酒,后来就喝多了隐隐约约上了车,王某某开的车,记得车正走着发现前方有一个车就赶紧刹车、打方向,后来车就撞到前方的车上了,记得还到四轮车的车头位置看了一下,看到四轮车头下压着一个人,然后就拨打了110报警。2、证人张军涛证言。2014年12月10日,他在家里接到王赞龙电话说到王某某家喝酒,到了晚上19点左右吃完喝完,然后王某某打算去送王照军,他就坐着王某某的车一块陪着去了,当王某某开车沿大朝路由东向西方向走,至于走到那一块,怎么出的事已记不清了,出事以后的情况现在也记不清楚了。3、证人王照军证言。2014年12月10日,他和他伙计、儿子从西安回来后,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然后就去了王某某家,到了后翟理信就来了,然后就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到了晚上7点左右他打算走,王某某就说把他送一下,当时王某某开的车,当走到大朝路由东向西方向时,王某某就紧急刹车,紧接着车就撞到前方的一辆车上,之后他就晕了,只记得后来120急救车来了。4、证人刘彩云证言。2014年12月10日8点左右,她丈夫鱼伟民起床后,同村的陈应龙让她丈夫给拉东西,然后就开车从家里到大荔黄河滩里去拉竹子,到了下午18时左右,她就给她丈夫打电话,当时没打通,然后到了20时许,她到陈应龙家里去问,当时陈应龙也没有回来,到了第二天早上再去陈应龙家,陈应龙说她丈夫出事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12月10日那天,他给翟理信打电话让去他家吃个饭,吃饭的时候喝了些酒,吃完饭后,他开车送他朋友,沿大朝路由东向西,走到高城路段时,对面来了辆小车,那辆车灯很亮,也没有会灯,当他刚和那辆小车相会过去后突然发现前方二三十米远处行驶着一辆拉竹竿的车,然后就赶紧踩刹车,由于距离太近还是和前方那辆车相撞了,后就赶紧下车,这时看到那辆拉竹竿的车停在路南,车头已经翻了,那个人压在四轮车下,然后翟理信就打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120急救车就来了,后都坐车去了同州医院。(四)鉴定意见1、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证明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82.99mg/100ml。2、鉴定文书。死者肋骨多处骨折,有皮下气肿,颜面青紫。分析死者系闭合性血气胸死亡。根据死者损伤呈内重外轻特征,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综合分析死者鱼伟民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血气胸死亡。(五)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该起事故现场位于312县道大朝路(高城村十二组路口西41.5米)。以上证据,被告人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判处缓刑在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党树兴人民陪审员  严永进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