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332号��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被害人冯某某住处,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用脚将该房屋窗户的玻璃踢碎后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的几件衣服、几套床单、被套盗走。次日22时许,刘某某再次来到冯某某家中,将屋内的一块装饰石头,一部黑色老年手机等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装饰石头一块、黑色老年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2月10日21时许,刘某某来到被害人陶某某住处,从二楼翻窗进入屋内,将陶某某家中的一件皮大衣、一件“皇冠夫人”牌女款貂毛大衣、一件“蒙格斯”牌女款貂毛大衣及皮鞋等衣物丢出窗外,准备在屋内翻找其他东西后将衣物一并盗走。刘某某在翻找其他财物时被陶某某的丈夫发现,当场挡获后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抓获。之后,陶某某夫妇将刘某某丢于窗外的一件皮大衣、一件“皇冠夫人”牌女款貂毛大衣、一件“蒙格斯”牌女款貂毛大衣及皮鞋等衣物捡回。后经鉴定:被盗的“皇冠夫人”牌女款貂毛大衣一件价值4000元、“蒙格斯”牌女款貂毛大衣一件价值6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害人冯某某、陶某某的陈述,区价认鉴(2015)45号价格鉴定意见,领条,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高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娅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