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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唐某,女,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某甲,男,1990年10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活感情一般。现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辩称,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以后一定好好干活,把家里的担子挑起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24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2010年出生)。原告唐某于2015年3月因生活琐事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之间彼此了解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共同生活已二年时间,又生育一女,应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双方应珍惜。尽管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