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邱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邱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邱剑,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神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彩霞与邱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邱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邱剑向申请人王彩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邱剑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邱剑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邱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神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