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居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居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47号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3904-X。法定代表人周燕,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鹃,女,汉族,1990年6月13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居顺,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居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