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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陈素女、傅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陈素,傅友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负责人陈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冰华,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女,女,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吕旺,漳平市方圆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友勇,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素女、傅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66元,减半收取为3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代理审判员 刘  亚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