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烟台兴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烟台一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兴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烟台一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烟台兴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严松锦,董事长。被告烟台一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希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兴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一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一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一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淑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于 洋 搜索“”